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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未备案(域名不备案)-永利皇宫网页入口

襄阳襄助网络有限公司2024-08-18 23:46:04【seo优化】4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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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未经过icp备案?

海外服务器不需要你域名备案,域名但是注册小程序需要你域名是备案的域名

域名未注销备案被动侵权

一、域名未及时注销备案,未备具有被诉侵权的风险

域名注册未备案(域名不备案)

      根据现有制度下,当域名注册者未及时对域名进行续期,从而导致域名过期被回收,且个人与企业往往也不会去主动注销在申请使用域名时候的备案信息。当域名经过回收后重新开放注册时,案域往往会被检测未注销备案域名的注册机构进行抢注册,而第三方重新注册到该域名后,由于备案主体信息还存在,因此会存在由备案主体为该域名对应网站的行为进行负担的法律风险。

域名注册未备案(域名不备案)

      案例1:

域名注册未备案(域名不备案)

      a公司是备案一家专注电子产品、塑胶、域名模具、注册热流道技术的未备企业,因其名下作为永利皇宫网页入口官网使用的网络域名过期后被舍弃,既未进行续费又未及时注销备案信息,从而被第三方恶意抢注后制作视频侵权网站,结果a公司被yl6809永利官网的版权方起诉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而该案件一审法官也认定以“工信部备案主体”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结案,案域判令a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事实上该类情形并非个例,备案通过检索发现,中小微企业间存在大量的该类“被动侵权”的情形。其实际情况为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会选择注册域名作为自己的域名企业网站使用,但后续因业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放弃相关域名的使用,因不了解域名备案相关规定,故未曾主动去注销其在工信部的备案信息,其后被第三方注册使用后,而现在认定的倾向是历史备案人要对使用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

      上述案件中法官也对该类行为进行了判定确认:工信部icp备案主体即为法定的注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的网站主办单位应被认定为备案网站的运营者,其应当就涉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认定为现在法院的未备普遍判决倾向,但是经过笔者检索,仍有不少法官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备案主体信息就认定其为实际的侵权主体,实际的侵权主体应当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网站域名的实际所有人而非icp备案主体,从而不支持备案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张。

      生效案例判决

      在前述的案域几个案件的审理调查中发现,法院在认定侵权网站实际使用者的时候,往往从一下角度进行逐步判断:

      首先,鉴于从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的角度均未要求域名的持有者与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主体,且现实中存在租用域名经营网站等情况,故一般意义上,域名的持有者与域名项下的网站的经营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仅以域名的持有者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故一般情形下利用实际注册人来主张“备案主体”并非实际网站经营者的备案抗辩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其次,原告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载的信息,在侵权期间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备案主体。故对于主张“备案主体”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为涉案网站经营者这一主张,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需要“备案主体”来提供证据其并非涉案网站域名的实际持有者及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亦未实施上述侵权行为,若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根据双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仍应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即具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才有责任。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规范网络民事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认定的特别法律规定,不能据此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而备案主体只能作为初步认定侵权人的依据,而当有证据能够明确的指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该域名为他人所有并使用,则不应当再依据备案主体来认定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因此律师建议,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需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网站及域名,如果具有丢弃域名,要及时注销备案信息,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诉讼风险。

二、域名被恶意抢注后导致被动侵权,备案人如何维权?

      由于对域名的疏于管理,在域名过期时未能及时进行备案注销,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没有取消备案的域名,衍生多条“灰产”、“黑产”。最常见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就会暗中检测这些域名,在域名重新开放注册的第一时间将其抢注,而这种抢注往往是通过某些境外的域名注册机构进行。由于该类域名已经有工信部备案信息,不需要重新备案。不法分子会直接利用该域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或者高价打包卖给下游的‘黑产’团伙使用。更有甚者自己运营侵权网站,而向实际“备案主体”主张维权的自导自演行为。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也坚决反对利用该行为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因此碰到该类恶意团队,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应诉维权。

      第一,核查原告方是否具有明确的维权基础。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首先可以从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看原告是否属于实际权利主体以及是否有实际的维权基础。(具体可参考上述xx案例)。对权属不明特别是“自导自演”虚假诉讼的主体,总能够找到其瑕疵部分。

      第二,证明自身并非网站实际运营主体。该类证明材料较多,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性的举证,具体可选择证明力度较大的材料进行举证。如向域名服务商购买域名时候的合同、与服务商签订网站搭建协议等;检索查询域名现有注册人信息,一般可以通过“whois”查询等其他域名检索网站,对域名注册人的信息进行汇总,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不属于同一人。但该类方法弊端为对利用国外公司注册的域名很难检索到有效信息。

      第三,地方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域名备案信息。该证据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函,列明具体需要调查的内容,往往能够查询到备案主体对域名的实际使用信息,已经备案过程中的审查信息,能够有效证明备案主体的实际使用时间。

      第四,除了上述证据外,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网页快照信息;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注册商信息;对比历史ip对应的物理地址信息。通过以上信息对比,佐证其并非“备案主体”在实际运营,并进一步找出实际侵权主体。避免自己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该网站暂时无法进行访问,未备案怎么回事?

可能有两种原因:

1.域名已解析,但空间未绑定;

2.域名已解析且网站空间已绑定,但未备案,无法绑定白名单。

这两种情况,均可能让域名指向一个空间默认的网页。

原因可能是未备案或没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等说明。

遇到此类情况,说明您的网站所使用的国内云服务器、虚拟主机所在机房的白名单系统已经检测到你的网站域名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善未通过该机房的白名单系统,对于未备案的域名,要继续使用该云服务器(云主机)、虚拟主机空间的,则需要联系idc服务商,然后提供一系列证件手续进行备案,此过程手续麻烦也比较漫长,要使用国内机器或空间的,只能配合和等待。如果是已备案域名的,则需要联系idc服务商过一下白名单,并在接下来进行域名的接入备案手续,也就是接入备案,因为你原来是使用别的idc服务商备案的,现在使用了新idc服务商的机器或空间,就需要进行接入备案,否则没及时接入备案,你的备案号会因接入商不符而被注销备案。

针对上面处理方式,如果您觉得比较繁琐和麻烦,我们因尔特网络数据中心建议您可以直接使用我们香港云服务器或香港的虚拟主机空间就可以了,开通机器上传程序资料就可以使用,绑定域名解析了就可以访问,也不用过机房白名单系统,方便快捷。或许您可能会提问,那么香港机器或香港空间速度怎么样呢,会不会比较慢啊。这点你完全不用顾虑,简单地讲,香港从地理位置上,距离你很远吗,很近的,如果是南方用户访问香港空间,甚至比他们访问北方的北京空间还快,当然目前市面有部分idc服务商的香港机器空间带宽过小,或限制流量导致的用户访问他们的香港空间很慢很卡,这类的需要排除掉。正常情况下做比较的结果才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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